(2015)贾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周长宽与周长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高祥华,周长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贾民监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祥华。委托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区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周长宽。委托代理人周玉平,江苏浩然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祥华因与周长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4)贾塔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5年5月18日,再审申请人高祥华以一审民事判决又重新送达,其将提出上诉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高祥华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高祥华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周永光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仇慎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