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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何开全与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书

法院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开全,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04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开全,男,土家族,1954年9月20日生,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大道桃源金水岸。法定代表人:唐万刚,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何开全与被上诉人酉阳县桃花源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酉法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何开全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何开全以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补偿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上诉后,在判决宣告之前可以撤回上诉,何开全撤回上诉系其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何开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827元,减半收取913.5元,由上诉人何开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飞代理审判员  王瑞霞代理审判员  王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谭昕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