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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谷勋红与高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勋红,高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2052号原告:谷勋红,男,199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高彩,女,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勋红与被告高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谷勋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谷勋红负担。审 判 长  杨子全代理审判员  段鸣涛人民陪审员  滑得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佳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