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桑某某诉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某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0号原告:桑某某,女,山东省平原县。委托代理人:刘学平,平原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马某,男,山东省平原县。原告桑某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诉至法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桑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学平,被告马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2月2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甲。自结婚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并导致互相打闹,2014年7月16日晚,被告对原告事实家庭暴力,拳打脚踢,原告忍无可忍奋力反抗,随手用菜刀将被告左胳膊划伤,原告母亲赶到后才没发生严重后果。但被告不思悔改,打骂已成家常便饭。2015年3月8日,因吵架原、被告分居至今。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双方离婚,马某甲由原告抚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告所诉不属实,没有家庭暴力。双方吵闹属于正常现象,没有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2年2月2日登记结婚,2013年12月26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马某甲。2015年3月8日,双方发生争吵,在短信和QQ中发送信息,被告对原告进行了指责,并称要同原告离婚,之后原被告开始分居。。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书证、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附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结婚三年之久,原告提交的短信和QQ信息,仅能证明双方因争吵互相指责,应认定双方在吵架后不冷静的行为。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原、被告应当珍惜来之不易的感情,多沟通交流,双方和好有望,故应当判决不准双方离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桑某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闫长利人民陪审员 黄鲁生人民陪审员 吕吉玲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文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