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5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陕西勤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盛炳翔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勤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盛炳翔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546号原告:陕西勤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振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庆梅,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艳飞,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炳翔,男,1960年2月27日出生,黎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勤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盛炳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盛炳翔亦对雁劳仲案字[2014]821号裁决书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审 判 长 卢帆代理审判员 余洁代理审判员 吴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聪打印:扈艳红校对:刘聪2015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