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诉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上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上集镇人民政府,上集镇镇直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淅行初字第32号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住所地上集镇商圣街道。代表人侯荣献,组长。委托代理人侯景明,淅川县商圣社区**组村民,特别授权。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上集镇东环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兵,镇长。第三人上集镇镇直小学,住所地上集镇淅水集团附近。法定代表人徐建丽,校长。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诉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上集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无效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与第三人上集镇镇直小学达成和解。原告以书面形式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集镇商圣社区东一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全世昌审 判 员 白 淼人民陪审员 时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坤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