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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建桥劳动争议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肖建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宇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月明,湖南金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建桥。委托代理人朱艳,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肖建桥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上诉人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不服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2014)益赫民一初字第1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益阳市和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喻 宁审 判 员  黎 娜代理审判员  刘觅琼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