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行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新疆华远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堂华劳动保障行政行为纠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华远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李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新行监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疆华远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郭程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新利,该公司法律顾问。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阿克苏市西大街23号。法定代表人:努尔东·衣不拉音,该局局长。原审第三人:李堂华,男,汉族,1956年12月1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申请再审人新疆华远伟业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因与阿克苏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李堂华劳动保障行政行为一案,不服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阿中行终字第36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令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迪丽 娜孜审 判 员 努尔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马   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