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楚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乔海亭诉苏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海亭,苏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小字第3号原告乔海亭,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苏金刚,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乔海亭诉被告苏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乔海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海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海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海亭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