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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楚民小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乔海亭诉苏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海亭,苏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楚民小字第3号原告乔海亭,男,1964年11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苏金刚,男,1975年12月4日生,汉族,农民。原告乔海亭诉被告苏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4月15日受理后,原告乔海亭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海亭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海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乔海亭负担。审判员 申 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昊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