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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内环22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彭传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新峰,河北中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与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本院作出(2015)唐执字第3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15年3月11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唐山唐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款12466662.3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7680元,执行款、利息、案件诉讼费共计人民币12388982.33元,于2015年5月19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所有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子  强审判员 赵  国  才审判员 杜  聚  国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杜聚国(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