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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丰盛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永济市分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685号原告刘丰盛,男,193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永济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殿俊,局长。委托代理人尚慧霞,被告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静,被告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丰盛诉被告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山西省永济市分公司储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丰盛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丰盛承担。审 判 长  谢焕玲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