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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执字第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1

案件名称

陈宝音图与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宝音图,齐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1067号申请执行人陈宝音图被执行人齐海峰陈宝音图申请执行齐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乌民初字第17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宝音图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齐海峰在乌兰浩特市各金融机构无存款记录、在兴安盟公安局车管所无车辆登记、在乌兰浩特市房产管理局无房产登记,综上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陈宝音图未受偿金额为1516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4)乌执字第10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 煜审判员 汪洪峰审判员 王媛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青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