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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封民初字第9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封民初字第937号原告单某某,女。被告孙某某,男。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单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福利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单某某诉称,2007年我和被告孙某某在郑州一家服装厂打工时认识。当时我年龄小,不了解他家什么情况。后来开始同居,并于2008年3月10日生育一个女孩孙甲。2008年农历十月二十九双方按照农村的风俗举行了典礼仪式。2010年2月21日又生育一个男孩孙乙。两个孩子现在跟着被告生活。2013年1月22日双方补办了结婚证。婚后被告孙某某经常怀疑我在外边有人,也不外出干活,自此双方夫妻感情不再好。我提出离婚,被告就威胁我和我的家人。我忍无可忍,2013年农历十一月初八回娘家,与被告开始分居。这次起诉前两个月我去被告家看小孩,被告的哥哥将打我一顿,我报警了。我与被告之间没有任何财产纠纷。请求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离婚;婚生女孩孙甲归我抚养,男孩孙乙归被告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材料。根据原告的陈述,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2、如果离婚,婚生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原告单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封丘县民政局出具的婚姻登记证明一份,证明2013年1月22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2、出生医学证明两份,分别证明两个孩子的出生日期。被告孙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单某某提供的证据1、2,符合证据的“三性特征”,为有效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确认本案案件事实如下:2007年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在郑州市一家服装厂打工时相识。之后开始同居,并于2008年3月10日生育一个女孩孙甲。2008年农历十月二十九双方举行了典礼仪式。2010年2月21日又生育一个男孩孙乙。两个孩子现在均跟随被告孙某某生活。2013年1月22日双方在封丘县民政局补办了结婚证。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并先后生育两个孩子,说明双方夫妻感情尚可。虽然曾因家务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仍有和好的可能。在原告单某某未向本院提供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的情况下,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单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单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福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家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