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民特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显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显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显恕,王显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分管院长审批庭长 审批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二民特字第10号申请人:王显恕,男,1955年1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和顺街委副**组,系被申请人之兄。被申请人:王显平,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和顺街委副**组。代理人:刘运宽,1954年5月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吉柴八区委***组,系由东站街道指定的代理人。申请人王显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王显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5年5��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显恕称:申请人王显恕系被申请人王显平的兄长。1997年,被申请人王显平患有精神病,后多次就诊,2010年9月9日经长春市心理医院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王显平经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2015年4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吉柴社区委员会证明王显平是该社区的精神病人员,并有邻居范文仲、吴栋林、刘彦、杨忠利的证明。被申请人王显平不能交流并正确表达自己意愿、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及承担义务。请求判决:宣告被申请人王显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王显恕为监护人。代理人刘运宽称:同意申请人申请意见。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王显恕系被申请人王显平的兄长。代理人刘运宽系被申请人王显平所在社区,即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吉柴社区委员会推荐的公民。被申请人王显平之父王文祥、之母蔡惠均已故,被申请人王显平至今未婚,无子女。1997年,被申请人王显平患有精神病,后多次就诊,2010年9月9日经长春市心理医院临床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010年9月15日,被申请人王显平经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精神残疾二级。2015年4月6日,长春市二道区东站街道吉柴社区委员会证明王显平是该社区的精神病人员,并有邻居范文仲、吴栋林、刘彦、杨忠利的证明。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社区证明、邻居证明、残疾人证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显平不能交流并正确表达自己意愿、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不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力及承担义务。申请人���显恕宣告王显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应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其近亲属担任监护人。申请人王显恕系被申请人王显平的兄长,有监护资格且同意作为被申请人王显平的监护人,本院一并指定监护人王显恕对被监护人王显平承担监护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王显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显恕为王显平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阴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胡雪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