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申字第0222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宏峰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范秀荣,周宏峰,褚金凤,果娟,果宝利,果宝林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22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范秀荣,女,1938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张时辉,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北京履厚律师事务所行政专员。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周宏峰,男,196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朱金元,北京观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褚金凤,女,1960年3月30日��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果娟,女,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医院职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果宝利,男,196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上庄镇东马坊村村委会社员。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果宝林,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再审申请人范秀荣、周宏峰因与被申请人褚金凤、果娟、果宝利、果宝林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06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范秀荣、周宏峰申请再审称:第一、两审法院对本案事实审查不清。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为范秀荣和周志严的夫妻共同财产。周宏峰未经范秀荣授权私自欺瞒范秀荣和周志严签订该协议,属于无权处分;第二、两���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的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房屋买卖协议应属于无效合同。综上所述,我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褚金凤、果娟、果宝利、果宝林提交意见称:我方恳请贵院维持原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上述规定,即使周宏峰出卖房屋属于无权处分,也不能影响房屋产权转让协议书的效力。果济勤虽为城镇居民,其妻张桂英是东马坊村村民,张桂英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涉案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海淀区上庄乡人民政府已批准张桂英建房���二审法院驳回范秀荣、周宏峰的诉讼请求,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范秀荣、周宏峰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范秀荣、周宏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范秀荣、周宏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段春梅审 判 员 肖 菲代理审判员 朱海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鑫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