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刑初字第00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田刑初字第00477号公诉机关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2013年8月29日曾因经营赌博机房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2日,罚款500元。2015年3月24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批准逮捕并于同日执行。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以田检刑诉(2015)3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5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维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田家庵区第十一小学东围墙外的自建房内购买赌博设备对外经营。2015年3月23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内当场查获赌博机六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在中小学附近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赌博并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开设赌场罪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被告人孙某在田家庵区第十一小学东围墙外的自建房内购买赌博设备对外经营。2015年3月23日19时许,公安民警在该赌博机房内当场查获赌博机六台。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吴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田家庵公安分局淮公(田)勘(2015)030323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田家庵分局淮田公(应)决字(2013)第37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孙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确定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孙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对公安机关在现场扣押的赌博机电脑主板应依法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6月23日止。)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赌博机电脑主板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 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克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