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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张秀琼与黄志强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2015民一特21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秀琼,黄志强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海法民一特字第21号申请人:张秀琼,经常居住地广州市海珠区。被申请人:黄志强,户籍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理人:黄卫平,经常居住地广州市荔湾区。申请人张秀琼要求宣告黄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以黄志强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要求宣告黄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为黄志强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经广州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黄志强目前患××所致精神障碍”,家人反映其基本丧失语言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精神检查可获及严重的智能及记忆障碍,不能清晰理解别人的言语,也不能用言语、手势及文字清楚表达其本人的真实意思,无法进行简单计算。由于其目前意思表示能力严重受损,且存在严重认知损害,无法理解和判断自身行为的性质和后果,不能独立或配合他人处理其个人事务,不能保护其本人的合法权益,故评定其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作为黄志强的妻子,属其近亲属,现申请宣告黄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要求指定其为黄志强的监护人及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志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秀琼为黄志强的监护人和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国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寒窦若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