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尤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纪生发、被申请人陈文传、被申请人陈丽娇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纪生发,陈文传,陈丽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尤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纪生发,男,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陈文传,男,195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被申请人陈丽娇,女,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尤溪县。申请人纪生发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人纪生发称,2013年12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300000元(人民币,下同)的个人借款,借款期限6个月,月息2分,到期一次性还本,按半年付息。借款由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提供共同所有的房产作抵押。现借款期限届满,被申请人陈文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依法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位于尤溪县城关镇水南路1号1层的房产,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担保物权的总额为300000元;本案诉讼费用、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承担。针对上述申请,申请人纪生发向本院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尤溪县房地产抵押合同》、《价值认定书》、《承诺书》、《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房产抵押登记他项权属证书》、《居民身份证》等证据证明。本院在审查期间,依法向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送达了实现担保物权申请书副本、异议权利告知书、证据副本。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纪生发所述的借款事实、抵押担保事实、提交的证据及实现担保物权的请求均未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生发与被申请人陈文传签订的《借款合同》及申请人纪生发与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所签订《尤溪县房地产抵押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以其共有的房产为申请人纪生发的300000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房产没有设定其他在先抵押,抵押行为有效。申请人纪生发依约出借300000元后,被申请人陈文传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被申请人还款期限已经届满,申请人纪生发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变现抵押房产,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故申请人纪生发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提供的抵押物准予拍卖或者变卖,申请人纪生发对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抵押价值总额3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申请费1933元,由被申请人陈文传、陈丽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文旺审 判 员 纪宝玲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蒋兴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