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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杨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京学与范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京学,范会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号原告林京学。被告范会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京学与被告范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