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杨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林京学与范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京学,范会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杨民初字第2号原告林京学。被告范会应。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京学与被告范会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京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鲁岩涛审 判 员 金 良人民陪审员 鲁世学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祝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