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至民初字第9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家文诉姜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家文,姜仕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962号原告杨家文,男,生于1958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被告姜仕林,男,生于1975年1月16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家文诉被告姜仕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家文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家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0元,撤诉减半交纳355元,由原告杨家文负担。审判员 左青青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 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