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阳民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杨霞与任德芹 刘传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霞,刘传辉,任德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69号申请人杨霞,女,197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刘传辉,男,1985年6月8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任德芹,住济阳县。申请人杨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5月20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刘传辉驾驶任德芹所有的鲁A93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传辉驾驶任德芹所有的鲁A937**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