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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林某甲与林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林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073号原告林某甲,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亿民,泉港区南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某乙,女,1976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甲与被告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甲以其欲与被告林某乙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0元,由原告林某甲负担。审判员  林勤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庄曙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