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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白民初字第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朱军峰与张云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军峰,张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白民初字第331号原告朱军峰被告张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军峰与被告张云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军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国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梅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