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张俊德与何继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俊德,何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张俊德,男,194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荥阳市京城办演武路鑫源小区。被执行人何继军,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荥阳市演武路东段十号院。本院在执行张俊德与何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双已达成和解协议,正在私下给付中。申请人张俊德表示可以暂缓执行,并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荥民二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志勇审判员 禹海军审判员 马 柯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