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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5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王某诉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陈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陈某乙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560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6年3月18日出生。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系该村村主任。被告陈某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甘州区某村民委员会、陈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见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进荣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娟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