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7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01705号原告:万某某,女,1990年4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成义,颍上县谢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甲,男,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安徽省颍上县迪沟镇前彭村老郢孜队。原告万某某诉被告谢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成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某某诉称: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女。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常发生争吵。被告经常对原告实��家庭暴力,造成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子女,一人抚养一个,抚养费自理;夫妻无共同财产,原告的个人财产嫁妆归原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谢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并于2009年举行结婚仪式,共同生活。于2010年3月20日生育女儿谢某乙,2010年7月27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1月2日生育一子谢某丙。婚后感情尚好。近年来因家务琐事双方产生矛盾造成分居,原告万某某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年,且生育两子女。共同生活中产生一些矛盾,是夫妻之间难免的,双方无原则性的矛盾。只要双方能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沟通、多理解,双方的矛盾是可以解决的。况且原告也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综上本院认为双方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对原告万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谢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广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