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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1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赵朕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朕,北京华视综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19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朕。委托代理人:张鑫,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视综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号***室。法定代表人:周本鸣,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朕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视综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视广告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2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朕申请再审称:我于2011年6月6日入职华视广告公司,月工资为8000元,双方签订了两个月的试用期合同,到期后一直未续签合同。工作期间,华视广告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未安排年休假,未向我支付2012年8月的工资。华视广告公司提交的合同存在重大瑕疵,其所述与鉴定结论相矛盾,且未作出合理解释。一、二审未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所作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避重就轻,采信的证据与华视广告公司的陈述前后矛盾,不符合常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华视广告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请求驳回赵联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赵联主张与华视广告公司曾签订试用期合同,其月工资为8000元,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根据华视广告公司提交的《兼职劳务合同书》及赵联提交的华视综艺事业部计划等证据,可以认定双方签署过劳动合同,双方系全日制劳动合同关系。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赵联未提交工作年限的证明,其要求支付年休假工资,不予支持。根据赵联的工资支付情况及华视广告公司为赵联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况,赵联要求华视广告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依据不足。赵联要求华视广告公司支付交通费、印刷费、招待费,缺乏依据。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综上,赵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朕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