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少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少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宋某。委托代理人:薛传飞,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增洁,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经和解,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美灵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