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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新平、曹小巧诉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新平,曹小巧,赵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路新平,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路堂村*组*号。原告曹小巧,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路新平之妻。被告赵德生,男,成年,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南纬一路**号院*单元*楼。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新平、曹小巧诉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状中被告赵德生地址不详,原告路新平、曹小巧又无法提供被告赵德生的详细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造成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新平、曹小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路新平、曹小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