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郾民初字第00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路新平、曹小巧诉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新平,曹小巧,赵德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0351号原告路新平,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庙镇路堂村*组*号。原告曹小巧,女,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路新平之妻。被告赵德生,男,成年,住漯河市郾城区孟南纬一路**号院*单元*楼。本院受理的原告路新平、曹小巧诉被告赵德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起诉状中被告赵德生地址不详,原告路新平、曹小巧又无法提供被告赵德生的详细信息,无法确定明确的被告,造成本案无法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新平、曹小巧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60元予以退还给原告路新平、曹小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凤梅审 判 员 陈质彬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苗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