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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晓康与覃世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康,覃世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小民初字第533号原告:刘晓康,男,汉族,1985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震山,系广东惠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世锋,男,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晓康诉被告覃世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晓康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晓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情形,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晓康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540元(减半收取227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刘晓康负担。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