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执裁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与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民执裁字第127号申请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法定代表人潘学森,厂长。委托代理人苏军,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夏跃国,经理。申请人四平市东方换热设备制造厂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二0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作出(2014)西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中信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69287元扣划至本院执行局,现已交付申请人,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民二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青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