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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执行李佳玲与被执行人吕贱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佳玲,吕贱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李佳玲。监护人李木生。被执行人:吕贱发。本院在执行李佳玲与被执行人吕贱发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纠纷一案,申请人李佳玲要求被执行人吕贱发赔偿经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赔偿款11362.26元。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灵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申请人李佳玲因生活困难向本院申请司法求助,灵川县人民法院同意给予申请人李佳玲司法救助11000元,申请人李佳玲自愿放弃362.26元,现执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灵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灵刑初字第1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盘金塶审 判 员  黎爱志助理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朱 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