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郭梅根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何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梅根,何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649号原告郭梅根,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理人罗金香。委托代理人赵永明,上海市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超,男,197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吴军。委托代理人刘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红梅,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梅根诉被告何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方 敏代理审判员 沈海星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