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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中财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贺民与田双林、谢青丽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贺民,田双林,谢青丽,谢清俊,田春莲,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183号原告田贺民,男,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被告田双林,男,汉族,1968年7月2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谢青丽,女,汉族,1969年8月21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谢清俊,女,汉族,1972年5月13日出生,住太原市杏花岭区。被告田春莲,女,汉族,1940年4月15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告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定襄县董村路。法定代表人田双林,总经理。担保人刘瑾睿,女,汉族,1972年11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140303197211090025,住太原市亲贤北街94号1单元120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贺民诉被告田双林、谢青丽、谢清俊、田春莲、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18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刘瑾睿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亲贤北街94号321幢1单元12层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田贺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刘瑾睿名下的位于亲贤北街94号321幢1单元12层1201号房屋(产权证号:晋房权证并字第××号)。二、冻结被告田双林、谢青丽、谢清俊、田春莲、山西双领锻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一十八万三千二百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