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杨德国与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2237号原告:杨德国,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晏文超,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荣昌县莲花广场商贸中心三楼,组织机构代码G7208833-5。委托代理人:赵雄,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杨德国诉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唐秀琴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德国的委托代理人晏文超,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赵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德国诉称:原告委托被告��理原告诉毛世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指派赵雄、陈澄两位委托出庭参加诉讼,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指派的律师在原告未授权的情况下,作出违背案件基本事实的陈述,导致永川区人民法院依照该称述作出了不利于原告的判决,致使原告胜券在握的案件败诉,损失20万元。后经多次协商未果。现原告杨德国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赔偿原告杨德国损失20万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答辩称:本案在法律服务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应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了异议书,法院没有管辖权,法院应当驳回原告杨德国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法律服务合同中第十条约定:“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乙方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采取下列第1项方式处理:1、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是当事人对争议发生后约定了解决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原告杨德国与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在履行法律服务合同时发生争议后,应当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原告杨德国的诉讼请求不是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四条、《中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德国对被告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的起诉。诉讼费2150元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秀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晓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