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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王先芝与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铝制品厂拆迁利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152号原告王先芝,女,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委托代理人张焕瑜、罗梦露,湖北灵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乔生斌,男,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乔生慧,女,196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被告乔生辉,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被告乔生俊,女,1967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铝制品厂。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利济路小新巷41号。法定代表人吴子清,该厂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先芝与被告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第三人武汉市硚口区武胜铝制品厂拆迁利益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先芝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余庆里10号房屋的拆迁款人民币196000元,担保人潘义华以其所有的位于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小区9栋2单元202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先芝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乔生斌、乔生慧、乔生辉、乔生俊位于武汉市硚口区余庆里10号房屋的拆迁款人民币196000元。二、查封担保人潘义华位于东西湖区常青花园3小区9栋2单元202室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余敏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郭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