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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段计锁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计锁,王红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1181号原告:段计锁,藁城区人。被告:王红星,藁城区人。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段计锁诉被告王红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红星、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段计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段计锁承担。审判员  杨丽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