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程润群与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润群,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申字第11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程润群。委托代理人:梁曾明。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再审申请人程润群因与被申请人广州市道路扩建工程办公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4)穗海法民三初字第9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程润群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1993年6月5日签订的协议,安置再审申请人回迁居住房,无产权共有的条款;原审裁定书把协议第十三条一、二项约定的不同的协议内容绑在一起裁定为同一诉讼标的,无合同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有案涉房产缺乏合同与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已经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0)荔法民三初字第2331号民事判决,本院作出(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730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相关诉讼请求已经由法院裁判。再审申请人不服相关判决,亦不能就裁判过的纠纷再次提起诉讼。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起诉,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程润群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程润群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燕梅审 判 员 王泳涌代理审判员 徐俏伶二〇一五年××月××日书 记 员 叶桂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