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黄耿与田阳县岩马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黄耿。委托代理人黄武华,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王海波,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田阳县岩马采石场,住所地田阳县那坡镇敢亮村。负责人黄国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耿诉被告田阳县岩马采石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耿于2015年5月21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耿负担。审判员 王炳亮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奕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阳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黄耿,男,1989年11月7日生,现住广西平果县黎明乡黎明村晚洪屯**号。被告:田阳县岩马采石场,住所地:广西田阳县那坡镇敢亮村。法定代表人:XXX。黄耿诉田阳县岩马采石场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黄耿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XXXX元,由原告黄耿负担。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书记员王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