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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黄顺洪与被告许以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顺洪,许以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黄顺洪,男,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委托代理人邓德鑫。被告许以升,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平市。负责人谢晓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顺洪与被告许以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顺洪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以升、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顺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8元,由原告黄顺洪负担。审判员  陈瑞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翁晓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