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李明辉与亳州市谯城区金地育苗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亳州市谯城区金地育苗学校,李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5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谯城区金地育苗学校,(车管所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杨玉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王治国,安徽黄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明辉,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亳州市谯城区金地育苗学校与被上诉人李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本案漏列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4)谯民一初字第017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程 斌代理审判员 李英进代理审判员 范荣鑫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