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立行终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张玉君诉昌图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的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铁立行终字第00004号上诉人张玉君,男,1962年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日成,系铁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高玉霞,系铁岭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玉君因林业行政登记一案不服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铁银立行初字第00001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玉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玉君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玉君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玉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彪代理审判员 赵继楠代理审判员 高 健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晓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