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执字第2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熊兴华扣留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敏,熊兴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郯执字第2756号申请执行人徐敏,女,1978年3月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熊��华,男,1960年2月生,汉族,郯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郯民初字第133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熊兴华(所属拨款单位:临沂兴华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临沂市恒昌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临沂市罗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绿化工程款资金至50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闻振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清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