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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李民初小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民初小字第16号原告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四方区。法定代表人孙清华,职务总经理。被告王坤。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青岛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海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