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应民执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诉高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应民执字第1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xx,委托代理人:鲍xx。被执行人高xx,男,汉族,应县金城镇人。本院在执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诉被告高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xx经本院通知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认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xx的全部工资收入,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恒仕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立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