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执字第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许国太与郑加福民间借贷纠纷正常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太,郑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执字第449号申请执行人许国太,男,汉族。被执行人郑加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太与被执行人郑加福民间借贷纠纷(2014)丽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加福具体居住地点不详,郑金闪名下房产已被他案查封,并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郑加福名下车辆具体存放地点不详,暂无法找到。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许国太的借款本息共计320000元暂无法得到清偿。鉴于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丽民初字第25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申请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义务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晓��代理审判员 吴 振 英代理审判员 崔 志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玉 蕾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才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