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王荣生与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生,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00978号原告王荣生。委托代理人苑立冬,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秉泽,天津高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3号中行大厦203办公区。法定代表人段守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青,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若宜,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生诉被告秦皇岛渤海铝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事实劳动关系争议一案中,原告王荣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荣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秀珍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洪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