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张商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张商初字第55号原告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棠张镇郎溪路99号。法定代表人陈为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露文,江苏京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鼎固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泗洪经济开发区北戴河北侧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固管桩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336元,由原告徐州同一工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雷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