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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峨眉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谢建与余刚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峨眉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女,汉族,生于1980年12月18日,住峨眉山市。被执行人:余刚,男,汉族,生于1977年11月2日,原住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峨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谢建申请执行余刚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申请执行人子女生活费15600元,负担执行费134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余刚个人存款200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谢建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0)峨眉民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易兴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