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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顾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甲,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潮民初字第00074号原告顾某甲。委托代理人邱来强。被告李某。原告顾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某甲及委托代理人邱来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公告期届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顾某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顾某乙。婚后双方感情一度尚可,后为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10年底,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2014年3月,原告起诉离婚,因被告下落不明而撤诉。撤诉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抚育子女。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原通州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顾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双方经常发生纠纷。2010年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其间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离婚,后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证。因被告未到庭,本案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院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后因家庭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被告于2010年底离家出走至今,原告于2014年3月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其后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原告再次诉来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衡情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主张抚育子女,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所生一子顾某乙随原告共同生活为宜,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系原告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不予置异。被告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顾某甲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顾某乙随原告顾某甲共同生活。案件受理费24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93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部分,原告已代垫,待执行时由被告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审 判 长  尹 健人民陪审员  黄德祥人民陪审员  陈桂贤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霞 微信公众号“”